离婚时对小产权房的处理(四)
导言
夫妻双方婚后自己建造或共同出资购买小产权房,因小产权房的地点不同、权利状态不同,在离婚分割财产时法院会作出不同的判决。本文通过列举法院针对小产权房离婚分割的有关案例,归纳离婚时法院对不同状态的小产权房的处理规则,并建议当事人在购买小产权房时应当慎重,购买后应当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一)基本案情
原告甲与被告乙1999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丙。2015年,原告以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夫妻缺少互助互爱,导致夫妻感情变淡,诉请法院离婚,并要求对夫妻共同财产小产权房一套进行分割。在审理中,被告称不清楚该房屋是否办理产权登记,但产权没有办理到其名下。原告认可该房乃婚后购买,认为该房是小产权房,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现女儿丙与被告乙一起生活。
(二)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解释(二)的有关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争议房屋未办理产权登记,法院不宜对该房所有权归属进行判决。但考虑到现在该房由被告使用且女儿跟随被告生活,在房屋产权登记办理前,应先由被告使用房屋。待产权登记办理后,双方对所有权归属仍有争议的,可以另行起诉。
(三)律师说法
本案是典型的离婚时未取得产权登记的小产权房的案例,通过案例可以看出法院对这类案件的处理意见,即对于离婚时未取得产权登记的小产权房法院一般不作处理,待产权登记办理后,仍有争议的,可以另行起诉。
通过上述案例,律师建议对于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小产权房的购买应当慎重,尽量购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小产权房,并履行合法审批手续;同时,应当及时做好产权登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