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邓某某,男,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某号。
委托代理人徐颖,北京市中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某某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某号。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贾某某,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金某某,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人邓某某申请被申请人北京某某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工资等劳动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由仲裁员海某独任审理。
邓某某向本委提出如下仲裁请求:
1、确认201x年10月22日至201x年8月2日期间双方存在劳动
关系;
2、出具离职证明;
3、支付201x年1月1日至201x年7月31日期间工资差额56000元;
4、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0000元。
事实和理由:申请人201x年10月22日入职被申请人公司,月工资30000元,被申请人每月仅按70%的比例发放工资,剩余30%承诺按季度发放,但迟迟没有发放,申请人故解除劳动合同,并申请劳动仲裁。
经本委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限为二0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至二一九年八月二日,双方劳动关系于二0一九年八月二日解除:
二、北京某某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于二0二0年十一月七日前,一次性支付邓某某人民币二万七千元整,支付方式为打入邓某某工资卡账户中:
三、邓某某自愿放弃申请请求,双方不再就劳动关系向对方主张
任何权利义务。
上述协议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委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