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
138-1177-9992

您的位置是:徐颖律师法律咨询网>成功案例>文章详情

徐颖律师案例——民事调解书(2015)三中民终字第03183号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7-21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5)三中民终字第03183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A,男,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朝阳区XXXXXX号楼1单元8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女,汉族,北京市朝阳区XXXXXX号楼1单元8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B,女,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朝阳区XXXXXX号楼1单元801号。

    三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德玉,北京市安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柳某,男,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代理人徐颖,北京市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用益物权纠纷

    上诉人刘某A郭某刘某B因与被上诉人柳某用益物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317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330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 刘某A郭某刘某B给付柳某经济补偿款三十万元,其中二十五万元于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给付,余款五万元于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前给付。

    二、 柳某放弃对北京市朝阳区XXXX村一百三十三号院落及房屋的拆迁安置利益的权利主张。

    三、 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一审案件受理费35元,由柳某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35元,由刘某A郭某刘某B负担已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徐颖律师温馨提醒:

当您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请冷静以待,可以通过咨询法律专业律师,咨询相关法律问题,走适宜的维权之路,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保护您自身权益!

如果有法律问题,请拨打免费咨询热线:138-1177-9992 或者点击发布留言咨询,我将及时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