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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对小产权房的处理(一)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8-22

导言

夫妻双方婚后自己建造或共同出资购买小产权房,因小产权房的地点不同、权利状态不同,在离婚分割财产时法院会作出不同的判决。本文通过列举法院针对小产权房离婚分割的有关案例,归纳离婚时法院对不同状态的小产权房的处理规则,并建议当事人在购买小产权房时应当慎重,购买后应当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一)案情介绍

原告甲与被告乙于2007年相亲认识,2008年1月28日在某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原告在A地打工,被告在B地打工,感情一般。2009年1月原、被告生一男孩。之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起诉离婚。同时,2006年,原告在该县其哥哥家二楼上面加盖一层房屋,没有办理房产证,2008年修好。

(二)法院判决

法院在处理离婚财产中该层楼房分割时,认为该方是在原告哥哥的房屋上加盖,并且没有取得合法审批手续,难于认定为合法财产,所以在相关部门对房屋的处理结论出台之前,归原告使用。

但是,经查明,该方乃婚后由双方共同出资修建,现被告仍居住其中,离婚后原告取得房屋使用权,但被告则无处可去,在离婚时原告应当给予被告相应的经济补偿。

(三)律师说法

本案是典型的在他们房屋上建造房屋且未取得合法建房手续的案例,通过法院判决可以看出,对于这种自己建造(或者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本集体经济组织建造)的小产权房,法院不会对房屋的所有权进行判决,但会根据实际情况对小产权房屋的使用权作出判决。

通过上述案例,律师建议对于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小产权房在建造或者购买时应当慎重,尽量购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小产权房,并履行合法审批手续;同时,应当及时做好产权登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