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
夫妻双方婚后自己建造或共同出资购买小产权房,因小产权房的地点不同、权利状态不同,在离婚分割财产时法院会作出不同的判决。本文通过列举法院针对小产权房离婚分割的有关案例,归纳离婚时法院对不同状态的小产权房的处理规则,并建议当事人在购买小产权房时应当慎重,购买后应当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一)案情介绍
原告甲与被告乙于1998年8月在某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11年10月至今,双方因感情不和一直分居。2010年9月,原、被告在另一乡镇某村购买小产权房一套,现原告以感情破裂为由诉请法院离婚并要求分割该小产权房。
(二)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对于双方存在争议的小产权房分割问题,因原、被告均未提供房屋产权证明,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原、被告可待证据充分后再另行起诉。
(三)律师说法
本案是典型的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小产权房屋的案例,通过法院判决可以看出,对于购买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小产权房法院在离婚案件中一般不作处理或尊重夫妻协定。这表明对于这类房屋,如果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对房屋的使用达成了一致意见,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利益,会优先尊重当事人的意见,如果双方对房屋的使用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法院一般不对房屋进行处理。
通过上述案例,律师建议对于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小产权房的购买应当慎重,尽量购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小产权房,并履行合法审批手续;同时,应当及时做好产权登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