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导言
现在随着房价越来越高,房产成为夫妻之间共同财产的主要部分。现在有的夫妻在婚后买房后,会将房产登记在自己未成年子女名下,有的是为了防止夫妻为了房子落在谁名下发生纠纷,有的则是早早的为子女准备了经济基础。那么,在不同的情况下,夫妻离婚时,能否要求分割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呢?
二、基本案情
苏某和李某于2008年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在民政局登记结婚。2012年,两人育有一子李小某。二人于2014年购买房屋一套,购房款由二人共同支付,但是双方父母对于登记谁的名字存在不同意见,二人决定为了防止家庭纠纷将房子登记在刚满2岁的儿子李小某的名下。2015年,李某婚内出轨被苏某发现,苏某一气之下要求离婚并要求分割2014年购买的房产。李某辩称,该房产登记在李小某名下,属于李小某所有,离婚时无权分割。
三、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该房产属于案外人李小某的个人财产还是属于苏某和李某夫妻的共同财产。根据法律规定,不动产无权的登记分为对外效力和对内效力,对外效力是指根据物权公示原则,不动产物权经过登记后,善意第三人给予对登记的信赖而与登记权利人发生的不动产交易行为应受法律保护;对内效力是指应审查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来确定真正的权利人。
在本案中,涉案房屋虽然登记在案外人李小某的名下,但是,该涉案房屋由李某和苏某夫妻以婚后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且登记在李小某名下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双方父母因房屋登记问题发生纠纷,维护家庭和睦团结。因此,原告、被告双方的真实意图并不是将房屋赠与给双方独生子李小某,该房屋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予以分割。所以,法院判决由李某和苏某各获得该房屋产权的一半,房屋归获得抚养权一方所有,获得房屋产权的一方给予对方房屋价值一半的补偿款。
四、律师说法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不动产的证明,因此,本案中的房屋从权属证书上而言属于李小某的个人财产。但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不能机械地依据物权法的规定而认定为属于该未成年人所有。将房屋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原因是多样的,可能是夫妻双方为了避免纠纷,也可能是出于将房屋赠与给子女的意思,不同的意思表示导致的结果是不同的。在各种情况中,只有探求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若该意思表示为将共同所有的房产赠与给未成年子女,则该房产才为子女的个人财产,夫妻双方在离婚时便不得分割。否则,仍然属于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得以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