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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购买农村购房不受法律保护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2-19

一、导言

随着城市生存压力逐渐增大和环境污染严重,越来越多的“城里人”想要去农村生活。同时,土地和放假飙升,城市拆迁往往动辄赔偿数百万,但是,市区房屋基本已经拆无可拆,有的人就动起了农村的脑筋,想要先购买农村房屋作为投资,以求在拆迁时的巨大回报。那么,“城里人”能不能在农村买房子呢?

二、基本案情

2010年范某与陈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一份,约定范某将自己的房屋及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出售给陈某,房屋具体情况如下:(1)土地范围是《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上面积的一半;(2)房屋建筑范围为该土地上现有建筑物的一半;(3)价款为40万人民币;(4)付款时间为2010年至2013年底每次支付10万元;(5)交房时间为2010年年底;(6)范某保证上述所出售的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如发生纠纷,自己承担责任;(7)若陈某未按合同约定期限付款的,应按逾期付款向范某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8)如在专户之前房屋及土地被国家或地方征用,范某出售房屋的拆迁款归陈某所有。2010年年底范某向陈某交付房屋后,陈某开始对涉案房屋进行装修,后搬进去居住。陈某后因故搬离该房屋,该房屋至今空置。陈某共向范某支付购房款10万元。2012年,陈某委托律师向范某发函,主张范某未履行购房合同,要求范某返还购房款10万元及其利息,并诉至法院。范某反诉陈某,主张合同无效,并要求陈某赔偿房屋空置期间的租金损失20万元。

三、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宅基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成员用于建造住宅的土地,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和《物权法》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即只能是农村居民,具有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性质。

本案系争房屋系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上建造的住宅,陈某作为城镇居民和范某签订的关于涉案房屋买卖的合同违反了国家法律和政策的规定,该合同为无效合同,故对陈某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诉求依法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按照上述规定,陈某应返还房屋,范某应返还陈某支付的购房款10万元及装修费用6万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付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因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无效,双方均有过错,因而双方应当各自承担对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本案中,陈某遭受的损失为10万元购房款及装修费用6万元的同期银行利息,范某的损失为房屋租金20万元。因此,法院判决范某返还陈某10万元购房款及6万元装修费,并赔偿该笔费用同期银行利息的一半;陈某赔偿范某房屋租金损失的一半10万元。

四、律师说法

农村居民的住宅及集体土地使用权是基于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而获取的,是国家为保障农民居住而给予的福利。城镇居民因缺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购买农民的农村住宅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的规定。虽然我国政府通过一定方式想要盘活农村土地资源,带动农村经济发展,但是,在政策没有明确允许的情况下就买卖农民的宅基地及住宅,是不会得到法律的肯定性评价的。在发生这种情况下,双方都有过错的,需要互相承担对方的损失。对于个别城镇居民出于拆迁时获得补偿款的目的而购买农民住宅的,由于其意图不良,不仅违反法律和政策的规定,而且损害了农民的切身利益,应当坚决抵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