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石民初字第1470号
原告雷**,男。
被告李**,女。
委托代理人徐颖,北京中淇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1987年自由恋爱,1988年10月22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婚后于1990年4月6日生一女雷**(现已成年,北京青年政治学院学生)。双方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诉讼请求:1、雷**与李**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经询问,被告承认原告所述属实,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雷**与李**离婚;
二、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66476部队大院13号楼211号的公房由雷**承租使用,李**可在此房屋内居住至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三、雷**支付李**补偿金二十万元(雷**于本调解书生效当日给付李**十万元,余款十万元于二零一零年三月三十一日前付清,逾期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付款义务,需另行支付二万元作为补偿);
四、雷**、李**各自名下的存款、有价证券、住房公积金、首饰归各自所有;
五、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雷**负担(已交纳);
六、双方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