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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律师案例——(2015)三中民终字第03183号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3-12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5)三中民终字第031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女。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女。

三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柳*,男。

委托代理人徐颖,北京市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用益物权纠纷

上诉人刘**、郭**、刘*因与被上诉人柳*用益物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317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3月30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刘**、郭**、刘*给付柳*经济补偿款三十万元,其中二十五万元于二○一五年三月三十日给付,余款五万元于二○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前给付。

二、柳*放弃对北京市朝阳区管庄乡东会村一百三十三号院落及房屋的拆迁安置利益的权利主张。

三、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一审案件受理费35元,由柳*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35元,由刘**、郭**、刘*负担(已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