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海民初字第17153号
原告胡*,男。
委托代理人徐颖,北京市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女。
原告胡*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海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及其委托代理人徐颖、被告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胡*诉称,我和刘**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刘**对家庭不管不顾,双方分居已经10几年了,已经没有感情了。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吵架,被告从1999年开始离家14年,且节假日也不回家,也不照顾孩子。我认为我们的感情已经破裂,故要求离婚。
刘**辩称,我和胡*婚前基础牢固,婚后感情很好。虽然我们因家庭琐事有过争吵,但双方互敬互谅没有影响夫妻生活。不同意离婚。我觉得我们还是有感情的,还有和好的可能。原先我工作比较忙,经常出差,我回家的时候发现家里有另外一个女的,我发现后对方就带着那个女的离开,我还想回家,只是胡*不让我回家。原先在单位宿舍住,还租过房子住,现在我和我的弟弟和弟妹一起住,我的父亲也过世了,母亲也得了乳腺癌。所以我的压力比较大。我现在已经53岁了,身体也不好,也没有地方住,所以我不想离婚。我愿意通过自己的努力,争取和胡*和好。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胡*与刘**于1983年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1985年2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育一子胡**,现已成年。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生活问题有一些矛盾,未能及时沟通解决,导致双方长期分开居住。审理中,刘**表示愿尽自己的努力争取与胡*和好。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户口本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胡*与刘**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婚后虽有一些分歧,但并未产生不可调和的矛盾,故不能认定夫妻感情已破裂。刘**有和好愿望,胡*应予理解和支持。今后只要双方加强思想和感情交流,共同努力克服障碍,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胡*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胡*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