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6)京0105民初12432号
原告赵**,男。
被告常**,女。
委托代理人徐颖,北京市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赵**(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常**(以下简称被告)于1996年1月29日登记结婚,于1997年1月13日生育一女赵*。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经询,被告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自愿离婚;
二、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石佛营西里34号楼6层3门12号房屋归原告赵**所有;
三、原告赵**于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一次性给付被告常**房屋折价款七十万元;
四、车牌号为京QBSC76小轿车一辆归原告赵**所有;
五、双方别无争议。
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赵**负担(已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