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3)昌民初字第08957号
原告牛**,男。
委托代理人赵**,北京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韩**,女。
法定代理人韩*,男。
委托代理人徐颖,北京市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与被告经他人介绍认识,双方于2010年7月17日在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双方没有共同子女。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原被告自领取结婚证后,在一起居住的时间加起来也就不足三个月,也没办婚礼。见面后还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谩骂、争吵,被告的儿子因为一点小事,纠集另外两个人强行跳窗闯入原告的房间,对原告进行了两个小时的人身行为控制,并对原告进行语言侮辱。原、被告二人于2011年11月7日晚至今未见过面,也没有任何联系。双方感情已经破裂。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双方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牛**与被告韩**离婚;
二、原告牛**一次性给付被告韩**人民币十七万五千元;
三、被告韩**与原告牛**及其家人之间所有财产纠纷一次性解决,再无争议;
四、本案诉讼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牛**负担(已缴纳)。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