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4)海民初字第23921号
原告张*,男。
委托代理人徐颖,北京市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裘**,女。
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张*与被告裘**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胡喜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张*与裘**于2004年自行相识,于2009年3月6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婚后于2012年10月19日生育一女张**。双方婚后感情尚可,后因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感情破裂。张*曾起诉离婚,被法院判决驳回。现张*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张*与裘**离婚;婚生女张**由张*抚养,裘**每月支付抚养费8的元,夫妻共同债务依法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张*与裘**调解离婚;
二、婚生女张**由张*自行抚养,裘**不支付抚养费;
三、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星牌建材厂BO七地块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六#住宅楼(限价商品房)三层三单元三○一号房屋(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编号:Y1511672)归张*所有,剩余房贷由张*负责偿还;
四、夫妻共同债务由张*负责偿还;
五、张*给付裘**房屋补偿款十二万元,分三笔给付,第一笔四万元于二○一五年二月二十日前给付,第二笔五万元于二○一五年八月二十日前给付,第三笔三万元于二○一六年二月二十日前给付;
六、双方无其他财产纠纷。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张*自愿负担,已交纳。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